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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央行今 (29) 日發布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和相關規定,其中比較特別的是,配合電支條例及其相關子法開放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在台薪資款項匯款,相關結匯規定納入規範,7 月 1 日生效。

央行說明,此次修正申報辦法、銀行業應注意事項、券商應注意事項和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點共 4 項規章,均訂於 7 月 1 日生效。

其中,比較特別的是,開放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在台薪資款項匯款業務。

央行指出,在台外籍勞工約 75 萬人,長期來看每年約匯出 30 億美元,但過去匯兌只能找銀行,這次開放非金融機構,資本額達 1 億元以上可針對特定對象進行部分匯款業務,亦即專門服務外籍勞工。

另一方面,為強化並落實外匯管理,央行明定計入或得不計入申報義務人或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範圍的依據,央行說明,公司法人每年累計結售金額 5000 萬美元、自然人則不超過 500 萬美元的額度,均未調整。

同時,央行明定,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和維持外匯市場秩序需要,以命令機動調整訂定個別申報義務人和特定匯款性質的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依據。